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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03-10 05:53:39
进口葡萄酒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,应当按照***质检总局规定,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:
1、入境货物报检单、合同、***、装箱单、提单等必要的凭证。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(或代理商)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。
2、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:
(1)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;
(2)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;
(3) ***进口的进口葡萄酒标签中所列进口商、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(4) 当进进口葡萄酒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,如获奖、获证、法定产区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,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,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;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,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;
(5)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。
对于***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葡萄酒再次进口时,仅需提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,免于提供上述第(3)至第(5)款证明材料。
***进口的葡萄酒,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,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。3、提供境外葡萄酒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、收货人备案号。4、特殊规定: 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、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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